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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15章 审判委员会

作者:任羡鱼字数:2.1千字更新时间:2026-10-03 14:00:45
第1815章 审判委员会

宋建明没有犹豫:“死刑。三条人命,一起盗墓,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,数罪并罚,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合议庭两名成员和我意见一致。我们从事实、证据、法律适用三个层面反复论证过,结论是明确的。”

“那你担心什么?”

“我担心的是,如果顶不住压力,判了死缓或者无期,这个案子就失去了应有的警示意义。更重要的是,厉刚如果不判死刑,将来只要有机会,他背后的势力一定会想办法把他弄出来。到时候,赵大奎会有危险,黑瞎子的女儿会有危险,孙建平的家人也会有危险。这些人在厉刚眼里,都是可以随时清除的障碍。”

江一鸣点了点头,目光里透着一种沉静而坚定的力量。

“建明同志,你刚才说的这些压力,我完全能够想象。厉家不会轻易放弃,他们会动用一切关系来干扰判决。”

江一鸣说道:“不仅是你,公安厅的压力也很大。厉永虎在那么严密的保护和监视下,依然被人为制造‘自杀’,足够可以想象他们的手段有多狠辣,能量有多大。”

“但我想告诉你的是,在省委层面,态度是明确的,厉刚案必须依法办理,任何人不得干预。你手里的案子,不是一个人、一个家族的案子,而是全省政法系统公信力的试金石。如果这个案子判不好,我们过去一年来所有的努力,都会大打折扣。”

“你该怎么办就怎么办。按照法律该怎么判,就怎么判。我可以给你承诺,无论遇到什么事,我都会为你无条件撑腰!”

“至于上面,省委会安排专人向上面汇报,把证据材料原原本本呈上去。谁有异议,让他对着证据说话。证据是铁打的,翻不了案。”

宋建明感到一股暖流涌遍全身,连日来积压在胸口的沉重压力瞬间消散了大半。

“江书记,有您这句话,我心里就有底了。”

“你回去之后,照常推进审委会讨论。如果有人想在审委会上做文章,你及时告诉我。审委会是集体决策,不是谁的一言堂。省高院那边,赵俊楠院长那边,我会跟他再沟通一次,确保审委会讨论不受外部干扰。”

江一鸣站起身,送宋建明到门口时,拍了拍他的肩膀:“建明,这个案子会载入东江省司法史。你判对了,就是公正的标杆;判错了,就是历史的罪人。你肩上的担子很重,但你不是一个人在扛。”

宋建明从江一鸣办公室回去后,连夜将合议庭的评议报告做了最后的整理和完善。他特意增加了一部分内容,将案件中每一个关键证据的来源、证明力、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,逐项做了详尽的说明。

这份报告,既是给审委会讨论用的,也是给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“上面审查”准备的。

第二天上午,宋建明将评议报告提交审委会秘书处,正式启动了审委会讨论程序。

然而,审委会的第一次讨论就出现了预料之外的波折。

审委会由赵俊楠院长主持,参会人员包括三名副院长、五名审判委员会委员,共九人。宋建明作为承办人列席,负责介绍案情和合议庭意见。

宋建明汇报了将近一个小时,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、证据、法律适用和量刑建议逐项说明。他特别强调了三点:第一,赵大奎的证言虽然系同案犯供述,但其内容与客观证据高度吻合,且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,依法可以采信;第二,厉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指使者、授意者,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,且后果特别严重,应当判处死刑;第三,厉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依法应当从严惩处。

宋建明汇报完毕后,赵俊楠环视了一圈在座的审委会委员:“大家有什么意见,都可以说。”

沉默了几秒后,一名姓孙的副院长率先开口:“合议庭的工作做得很细,这一点值得肯定。但我有一个疑问,赵大奎的证言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,而他是同案犯,有为了立功而夸大甚至捏造事实的可能。我们仅凭他的口供就判处厉刚死刑,证据上是不是有些单薄?”

宋建明回应道:“孙院长,赵大奎的证言并非孤证。关于黑瞎子被害的事实,有赵大奎与厉文龙的通话录音作为直接证据,录音中明确提到‘我爸说了,让他永远闭嘴’;关于王子康被害的事实,有李双的证言、派出所值班民警的证言、以及杨洪林的供述作为旁证;关于孙建平被构陷的事实,有孙建平本人的申诉材料、省纪委的调查结论、以及赵大奎提供的书面记录作为佐证。这些证据相互印证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认定。”

另一名审判委员会委员老钱,此时也开了口:“建明同志的业务能力我是认可的,但我也提一点顾虑。厉刚案影响太大,牵扯面广,如果判死刑立即执行,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。比如,厉文龙那边会不会翻供?厉刚的辩护律师会不会继续申诉?首都那边会不会有不同意见?这些问题,我们作为审委会成员,也要考虑。”

“老钱,你说的这些问题,我理解。但审委会的职责是依法讨论决定案件,不是评估社会影响。社会影响再大,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。如果因为担心连锁反应就不敢依法判决,那还要审委会做什么?”

另一名张姓副院长出声说道。

“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,合议庭认为厉刚是主犯,应当判处死刑。但我注意到,厉刚本人并没有直接动手,他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指使和授意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没有直接动手的教唆犯,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并不多见。所以,我个人的意见是,还是慎重一些,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,又留有余地,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变数。”

另一位审判委员出声说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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