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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5章 赦免权

作者:给你个大西瓜字数:2.6千字更新时间:2026-09-16 00:01:17
第325章 赦免权

伊森轻哼一声,端起咖啡杯,触及唇边时才察觉温度已散尽,又将杯子搁回桌面。

他翻开手边那本宪法案例选,书页停留在“美国讼尼克松”,指尖沿着那行铅字划过——“8月8日辞职、8月9日福特继任”。

“你方才把豁免权和赦免权放在一起讲,这两者应当不是同一概念。”

“概念不同,但属于同一逻辑链条。”

林晨放下笔,十指交叉搁在膝上,手背的青筋在日光灯下几乎隐没。

“豁免权,是‘我在总统任内的公务行为,不受司法追诉’;

赦免权,是‘不论是否已被调查、起诉或定罪,我签字即可消灭联邦层面的刑事责任’。

前者是前置屏障,后者是后端清除。

前置防线若失守,则以赦免权进行后端补救;

赦免若引发争议,又可援引‘公务行为绝对豁免’作为挡箭牌,对抗国会质询与司法审查。

三权分立原本是三把独立的锁,如今却被同一把钥匙从两端开启。”

他在纸张右侧列出一组条目:

行政特权/通信保密:阻断立法机关的取证要求,抗拒司法机关的传票;

公务行为豁免:总统在任期间的官方行为,民事与刑事层面分别处理,刑事部分离任后仍需视具体行为性质而定;

赦免权:适用于联邦罪名,不涉及弹劾程序,不延及州级罪名;

继任者赦免:前任离职,由继任者签署赦免令;

自我赦免:尚无先例,学界普遍持反对立场,法院亦未作出裁决。

伊森的目光在那五行条目上逐一扫过,手指在“不延及州级罪名”处停顿了一下。

“但是即便总统本人,也无法规避州法院的管辖。”

“正是。宪法授予的赦免权仅覆盖联邦层面。

以逃税为例,若同时触犯联邦与州法律,联邦赦免令并不能阻止州级追诉;

持枪、洗钱、选举财务等罪名,多数情况下均为双重管辖。

司法权并非铁板一块,联邦与州是两套独立的系统,总统只能掀翻自己那一套。

但是别忘了,若案件涉及州级罪名,同党州长可用州赦免权进行二次清除。

两层防线,两把钥匙,握在同一政党的两个人手中。

当然这不是常态,而是极端情况。

大多数时候,州长不会为了配合总统而牺牲自己的政治资本。

只有在利益足够大、风险足够低的时候,这套组合拳才会被激活。”

伊森向后靠入椅背,他没有立即回应,手指在桌沿摸索那只咖啡杯,仿佛在寻找一个尚未成型的论点。

林晨没有停顿,继续展开论述。

“克林顿卸任当日签署了140份赦免令,其中包括其同母异父的弟弟罗杰·克林顿的涉毒案件;

老布什离任前赦免了其子尼尔,后者卷入储贷丑闻调查;”

他在纸张左侧绘制了一条递进的箭头:盟友赦免 → 亲属赦免 → 未起诉预防性赦免 → 自我赦免。

箭头末端写下四个字:“制衡归零”。

“我预计再过几年,后续总统会直接赦免犯罪的直系亲属,比如说子女,更有可能会给亲属设计预防性赦免,防止亲属未来被起诉。

从法律程序上看,这并非新鲜事,且操作会愈发顺畅。

因为每一次先例虽遭舆论批评,却无人能够撤销:

国会无权推翻总统赦免令,法院除非涉及弹劾或州级罪名,否则基本不予介入,司法部仅有建议权而无审批权。

舆论风暴过后,新任总统依然沿袭前任的做法。

福特赦免尼克松后民意支持率暴跌,1976年大选失利,外界一度断言此类操作将绝迹;

然而克林顿在卸任前夕赦免了马克·里奇,权钱交易的色彩更为浓厚;

每一任都在谴责前任,每一任在离任前都比前任更大胆。

这形成了一个悖论:制度设计者预设了制衡机制,而实际操作者却在不断学习如何绕过这些机制。”

伊森将那张纸翻转至空白背面,拿起笔自行绘制了一个三角形,三个顶点分别标注L、E、J,中央写下“checks and balances”。

“按照你的逻辑,司法权本应对行政权形成制约。但总统赦免令一经签署,司法系统此前的全部工作——调查、起诉、陪审团裁决、量刑——便全部归零。那么司法权还剩下什么制衡能力?”

“是局部归零,而非全面失效。”

林晨旋开笔帽又旋紧,

“第一,赦免仅消灭联邦层面的刑事责任,不恢复被罢免的公职,不改变民事判决结果,不影响弹劾程序的推进;

第二,国会拥有间接反制手段——拨款审批、调查权、修法权、弹劾权,均不在赦免效力覆盖范围之内;

第三,舆论与选举构成软性约束,福特便是典型案例。

问题在于,软性制衡机制的运行速率,远不及行政权力的即时兑现效率。

总统为亲属签署赦免令耗时不过五分钟;

国会召开听证会需要数月,媒体报道周期约为三个月,选民的记忆跨度大约两周。

速度的不对称,使得制衡机制沦为制度橱窗中的陈列品。”

伊森点了点头,手指在三角形上将J角的轮廓重新描实。

“回到豁免权的问题。你此前提到,总统的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权,其边界由最高法院划定。

但如果总统将私人行为包装为公务行为——例如发布推文、致电官员施压调查、赦免亲属——如何区分哪些属于公务范畴,哪些属于私人利益?”

“这正是症结所在。”

林晨在“司法”框内写下“immunity boundary”,附上一个问号,

“传统判例的立场是:官方行为的豁免范围较宽,私人行为则不适用豁免。

最高法院将总统行为划分为三个层级——核心宪法权力、官方裁量行为、非官方行为。

核心层享有最宽泛的豁免,官方层视具体情境而定,非官方行为不适用豁免。

然而,‘非官方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?

总统致电州务卿询问选票统计,属于公务协调还是竞选活动?

总统签署赦免令庇护儿子,属于行使宪法赋予的宽恕权,还是家族利益避险?

此类边界案件最终仍须由最高法院裁决。

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实行终身制,不经过普选——按照理性人假设框架,他们同样携带自身的意识形态存量。

于是行政权以豁免为盾牌抵御诉讼,司法权以司法解释划定边界,立法权以拨款和弹劾作为反制筹码。

表面上是三权相互制衡,实质上争夺的是‘定义权’。

谁能定义‘公务’的边界,谁就掌握了胜负手。

如果再叠加一层国家紧急状态。

国家紧急状态宣布后诸多权力可走行政令,边境、防疫、金融制裁、通讯管制都能被归入官方裁量甚至核心国安行为。

于是公务边界的认定不只看‘是否总统职务行为’,还看‘是否处于法定紧急框架’——紧急定性越宽,豁免层级越靠核心,司法调取证据、国会拨款异议、州法院并行追诉都会被拖慢。

虽然不是免审:边境资金、IEEPA关税类可由联邦法院审查援引适当性;

国会可通过联合决议终止,只是两院三分之二门槛在党争下形成高成本。

国家紧急状态成为了将‘公务定义权’临时向行政倾斜的加速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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