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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5章 无限自卫权

作者:青衫仗剑行天涯字数:5.1千字更新时间:2026-09-16 10:56:40
第165章 无限自卫权

17刀...算是正当防卫?

这律师怎么想的?是真这么认为?还是想依次拖延时间?

说实话,这番话落下后,就连场下,庭审席中部分社会民众都迟疑起来,陷入思索之中。

但无论如何,也想不出究竟如何才算是正当防卫。

审判区中。

“被告方。”

审判区安静几秒,好似是在消化‘正当防卫’这四个字,片刻后,众人回过神来。

审判长孟俊峰将视线挪到徐德身上,开口道:

“请你方继续。”

话落。

徐德点点头,不再任何犹豫,率先在这起案件中,打出自身的第一个反击!

“首先,什么是防卫?综合来讲,就是防御与自卫,也就是存在一种,威胁到自身安全的危险。”

“就本案而言,案发过程总体可被拆成两份。”

“一,被告人张月(张大),前往‘第九医院’以非法的方式进行取证。”

“二,也就是案件进行中的转折点。”

“案件伤者刘国富翻身,开始加害于被告人张月,即迫在眉睫的强奸!”

“通过拆分来看,张月在此时,是感受到了强奸的侵害威胁......”

一场案子是很复杂的。

举个例子。

有个小偷前往你家偷东西,偷窃的期间被你制止,随后你见色起意,将小偷关在地下室。

紧接着针对其进行侵犯。

那么,在小偷本身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,你的行为是否是犯罪?

是!

没错,罪就是罪,哪怕你针对的是一个违法乱纪分子进行犯事,那依旧是罪。

你说是惩戒?任何惩戒只有官方的司法机构有权利裁决1

而这时。

小偷如果反抗呢?

会不会因为自己本身就是违法分子而不能反抗?

不会!

首先,他虽然偷窃,但客观条件下受到的侵害也确实存在,且,他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,也没被裁决,在法律的角度下......

尽管他是率先违法乱纪一方,但依旧可以在动手后,达成‘防卫’。

“同理!”

“在案发期间,本案被告人张月......她所遭受到的侵害,是客观的、并非杜撰、现实的!”

“2月18日当天,伤者刘国富,在第九通用综合医院针对张月进行暴力侵害,企图强奸。”

“在法律中,强奸属‘暴力侵害’最高一档。”

“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,第3款,有关自卫权的划分,可以明确的看出.......”

说着。

徐德顿了顿,他的视线扫过公诉席双方,看着范贺皱眉,以及检察官思索的模样。

他吐出几个字。

“在当时,本案被告人张月存在......‘无限自卫权’!”

“我方认为,被告人张月并非是在故意加害,她是在行使‘自卫权利’!”

“综上所述。”

“所谓的‘故意杀人未遂’‘故意伤害’并不存在。”

“此两条,都是在行使无限自卫权之际,所进行的自我防卫行为,绝非加害!”

强奸导致的无限自卫权?

行使自卫权利!?

话落过后,徐德便闭上嘴,不再开口言语。

但他不说话......可不代表场下听审席众人不说话!

听审席。

众人哗然一片,此时再也忍不住交头接耳起来,嘈杂的声音逐渐在听审席弥漫。

“强奸?这这案子...不是只有被告去找原告导致的加害,还有强奸!?”

“嘶,好像有些报纸上有,但基本没人信......”

“刘国富疯了吧,他这么敢的!?”

“这该怎么算?真是自卫?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讲我愿意支持自卫,但从理性客观的视角来看,好像又有哪里不对......”

“......”

众人私下发出交流的声音,眉头蹙起。

这起案件公布的情况少之又少,他们只能根据报纸知晓前因后果。

也就是,张大持刀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,旋即双方发生矛盾,最终17刀致使刘国富身受重伤,被评四级残伤...甚至可能到五级!

可,多数报纸,可从未说过,在17刀之前,还存在刘国富强强奸的行为!

那里可是医院啊......

刘国富身上还摊着两起案子,一起成都强奸案,另一起绿森市强奸案。

甚至病房还有监控...但凡对方真在医院做了,近乎百分百能确定,对方压根就没病发,即便有精神病,但侵犯的行为绝对是在清醒之际犯下!

三起案子叠加起来...少说十年起步,而又因社会危害性较大,绝大概率一辈子接受强制医疗。

所以,常理来说应该是能不犯事就不犯事。

但刘国富偏偏还选择强奸!!!

“这人...到底怎么想的!?”

终于,听审席有人忍不住了,脸上流露出错愕,半晌也没明白其脑回路。

“冒着这种风险,也要实施强奸!?”

“不一定吧,没道理做这种事啊......”

“辩护律师也没道理说这种容易被拆穿的话!”

“嘘,你没看法官都没什么意见......”

“......”

现场开始骚动起来。

台下的记者张苗苗眉头皱起,明显是陷入思索之中

......

审判台。

审判长孟俊峰此时注意到场下的骚动,他微微吸了口气,旋即抽出自身象征法律的锤子。

“砰砰!”

手掌握着法槌敲在桌上,发出清脆的声响。

“肃静,肃静!”

一阵声音响彻在法庭,以他为中心向四周荡去。

而随着声音的传播,整个第一法庭,此时也逐渐归于沉默,一片安静。

见此。

审判长孟俊峰稍稍思索,旋即扭头,看向公诉席。

旋即沉声道:

“公诉方,面对上述被告所言......”

“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进行表述?”

异议?

异议肯定是有的!

公诉席上。

“正当防卫......啧,角度是好角度,案发中期的确是存在‘疑似强奸’的行为,如果是强奸,那被告人就确切地遭受到了最高档次的暴力侵害.......”

“无限自卫权也就随之出现。”

几个检察官低头,小声交流了一番。

只可惜......

“异议!”

检察官邓世杰开口道,他抬头,看了眼高坐审判台上的邓世杰,沉声道:

“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,以及听审席诸位。”

“我方所言‘故意犯罪’......”

“根据《最高检案件证据规定》,判定一个人的主观故意链,是要从客观角度...也就是‘动机→预谋→手段→放任/希望死亡’必须闭环。”

说实话。

有些人可能想过一些较为天真的想法。

什么想法?

你和一个人有仇,然后故意杀死了他,但死咬不承认。

就是,警方无论怎么跟你说,你都不承认杀人,更不承认故意杀人。

你觉得,是否为故意杀人都是那帮蠢蛋犯罪人员,自己坦白才被判上的。

你觉得,这种判定主观的东西,也只有自己坦白,才会被指控。

那么,只要自己不开口,死不承认,不就没有‘故意’了!?

没用。

实际上这点...很没用。

检方和法律,判断一起案件是否为故意犯罪,确实是与被告的口供有关,但不是完全有关!

除此外还有什么?

‘主观故意链!’

首先,看你是否和对方有矛盾,是否存在杀人动机,是否有提前预谋的杀人手段。

以及,你实施这个手段后......是否是故意让其死亡!

“首先,就本案而言,被告人张月的矛盾与动机......”

公诉席上,传来一道声音。

检察官王安,此时接替邓世杰,缓缓开口,他顿了顿,旋即话锋一转:

“双方的矛盾,是发生在一千七百余公里外的青梧省绿森市。”

“被害者刘国富,在2002年,12月30日,除夕节的前一晚,曾在绿森市犯下过一起强奸未遂·案。”

“案件中,刘国富声称自己犯了精神病,控制不住自己,导致针对刘某与张某展开强奸。”

“案件结果是强奸未遂。”

“但双方的矛盾却在案发地点激化,刘国富将其中一名受害者进行攻击,案件受害者.......”

“至4月1日的今天,还未醒来!”

“后续,在刘国富的口供中,他却声称犯病,企图避开法律责任,甚至是篡改案件起始。”

“而其中,受害者张某......”

说着。

王安顿了顿,他的语气低了几个度。

他明显是承担着极强的心理压力,此时沉声道:

“正是被告人张月的妹妹!”

“综上所述......”

矛盾+动机,已经完全形成,后续存在侵害意图+故意伤害+险些致死.......

甚至说,并非险些致死,而是换个人百分百会死!

刘国富还活着不是张月下手有多轻。

纯粹是三个顶尖医疗团队,数个专家教授轮班倒,愣是将半只脚踏入奈何桥的刘国富给拉了回来。

是医术高超,并非张大收手!

至此。

客观证据链已经形成,完全能确定其主观态度。

“同时,联合案件客观证据。”

“本案被告人...存在意图明确、行为果断的‘故意伤害’行径!”

“根据刘国富的伤情鉴定,被告人张月...明确存在‘故意杀人未遂’!”

检察官王安缓缓开口。

他的话逻辑分明,有理有据。

无论是引经据典,还是有关案件的客观分析,逻辑都十分缜密,自圆其说。

哪怕是场下完全不知道绿森市一案的人,听到这简短的话,也能理解这半年来究竟发生了什么。

所以......

听审席。

“动机和矛盾都有了,还有实质性的伤害行为,以及后续过当的17刀......”

记者张苗苗脸上流露出迟疑之色。

如果这样来看的话......

张月确实是奔着杀人去的,纯粹的故意杀人未遂。

不只是他。

听审席。

数百人此时齐齐安静下来,他们屏住呼吸,表情严肃,双眸凝起,将视线投入到审判区,静静观看。

......

“我方表述完毕。”

公诉席,检察官王安落座。

见此一幕。

被告席上,三人此时眉头微皱。

身穿西装的钱昊此时感到些许不安。

“这人的逻辑有点强了...能在寥寥数句话中,清楚描述出主张+佐证,甚至还顺带提了一嘴证据......”

检察官不是好对付的。

一旦对方的实力达到市中检,那...随便抽出个检察官放到社会,最低都是金牌律师起步!

更别提成都了,尽管眼下没有后世发达,但人员配置、能力,却是丝毫不低。

“有点东西。”

徐德内心也是稍稍思索。

但下一刻,他脑子里瞬间有了驳回的话语。

审判台。

三个法官小声交流着。

“绿森市那起案件还未宣判,刘国富还没被认定为强奸时存在个人意识,这......”

“怎么判定?”

“......”

三人彼此间交流着。

首先,张大确实是给出了一只录音笔。

录音笔里存着可以给刘富强定下,对方并非发病才强奸的证据。

可问题也来了。

证据是要用的!

只有用了,才能定为裁决,才是‘铁证’!

你不用,那对方的身份就依旧保持着精神病犯病。

让本案的审判长孟俊峰下定论?不,先不说自己没权限,单单是案子...绿森市案子可还没开庭!

没开庭,没宣判,那短期内,依旧要以‘精神病’的态度对待刘国富。

若是如此的话,对被告方便是个劣势,算是能佐证‘张大’故意杀人的态度。

正是因为对方是精神病,所以她才要动‘私刑’!

“先继续审吧。”

良久。

审判长孟俊峰,扭头看向被告方,思索片刻后,沉声询问道:

“被告方,你方是否有话要说?”

近乎是在这句话落下的刹那。

被告席,立马传来一道声音。

“异议!”

“审判长,我方有明确的异议要提出!”

只见被告席处。

徐德忽的开口,接着不等孟俊峰开口询问,对方便立马开口道:

“依据《最高法刑诉法解释》第104条。”

“原文:‘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,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,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’。”

举例。

证据需要严密的联系才行。

比如:有矛盾,但行为是推搡导致对方死亡、不是捅要害,所以便不属故意杀人。

如此,便形成了,有矛盾,有动机,导致人死亡,却不属故意杀人的情况!

套入到本案,那便是......

“双方确实存在矛盾。”

“但矛盾≠杀人故意!”

“真要论,你方所言,绿森市出现的矛盾,是导致张大找上刘国富的原因。”

“而不是杀人的客观证据链!!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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