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庭,这是一个身份十分重要的地方。
控方与辩方,一般只具备其身份所拥有的权限,如,被告方无法指控原告方罪名,又或是公诉人不能替当事人进行辩诉。
但问题来了。
民诉代理人算哪方人?
这就要看其身份定位了,在民事法庭中,这是原告,与‘公诉’重合,都是指控方。
所以,无论是从常理,还是从法律上,民诉代理人与公诉方都能称得上是所谓的‘队友’。
但现在,检察官郑通想问一句。
“你说什么!?”
公诉席。
检察官郑通瞳孔一缩,整个人瞬间忍不住开口反驳,声音回荡在第一法庭内,听起来有些尖锐。
认为‘毒驾’的构成因素并不合理?
这到底是哪边的!?
“民诉代理方,你方所说是否能确定?在回答之前,我想请你方先端正自己位置!”
检察官梁秉信也是内心一急,急声开口提醒。
“你方是民诉代理方!!!”
此话落下。
第一法庭现场,其余人也是回过神来,纷纷交头接耳,面露诧异。
几个法官也是愣了又愣,不知道这究竟在搞什么鬼。
对方是民诉代理方,其对应的职责与权限,便是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。
换句话说,追究责任,索取更多的金钱,这就是徐德的目标!
而从法律上,一般越是性质恶劣的,当事人进行的赔偿才会越多,所以,如果仅仅以‘交通肇事罪’来追责...徐德大概率追不了多少赔偿。
可如果是‘毒驾’!是‘危害公共安全’,那能索赔的可就多了!!!
可眼下...什么叫,你认为不是毒驾?
这是辩护律师该说的才对!总不能是‘枪击·案’打辩护打上头,回味至今下意识的反应吧!
“公诉人,我方很确定!”
“本案犯罪嫌疑人,即案件被告人‘赵瑞’,在9月24号下午驾驶车辆案发期间,不存在‘酒驾’‘毒驾’等危险因素。”
被告人席位上。
徐德站在桌前,他面色淡然地缓缓开口,声音很是平淡。
“我方认为,被告方所言与案情吻合。”
“首先,公诉人进行指控与表述中,有关犯罪嫌疑人‘毒驾’因素,是以‘佐证’进行指控,并无其余能直接抹平怀疑,认定事实的证据!”
“而依据《刑诉法》第55条,此条法律明确提出:【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!】”
“而有关‘证据确实充分’的解读,需要具备三要件。”
说着。
徐德微微顿了顿。
他脸上露出个微笑看了眼被告方。
旋即伸出手,在两个检察官那恨不得吃了自己的注视下,从公文包中抽出一份文件。
“所谓三要件即:有证据!程序合法、查证属实!排除合理怀疑!”
“这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法条,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石!”
“就本案。”
“公诉方所进行的材料补充,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‘赵瑞’,在24号案发当天吸食毒品。”
“其体内吗啡含量,虽达到阈值,却无法排除是因‘止咳露’所达成!”
吗啡,这是案件很关键,但检察官无可奈何的一点。
为什么?
毕竟,从常识来讲,人体就等于一个有容量上限的肚子,赵瑞服用了海洛因,随后产生0.5的吗啡含量,随后再服用止咳露,再产生0.5,总量为1。
这时候,难道警方不能通过赵瑞所服用的总止咳露瓶子,推算出,这些止咳露会在人体内产生总量为0.5的吗啡。
随后,用人体总量减掉止咳露产生的吗啡量,即‘1-0.5=0.5’。
人体还剩超出阈值,但来历不明的0.5含量的吗啡,难道这不能证明对方驾车期间处于毒驾?
且驾车前吸食过海洛因!?
实则......
不能。
为什么?
因为人体会代谢!
首先,吗啡的代谢速度并不慢,处于中等代谢速度,半衰期一般在2—3.5h之间,且是从吸食后开始算。
赵瑞驾车前,吸食完后,必然会存有数小时感受药效的时间。
随后再进行案发,到了家中之际,其体内的吗啡含量虽超出阈值,但实则不多。
于是。
此时再服用下止咳露,短期内生成大量吗啡!
最终,导致即便总吗啡含量-掉止咳露生成含量,剩余的吗啡......
完全可以以人体不同,同样一瓶药赵瑞会生成更多吗啡的理由涵盖!
所以。
“审判长,我方认为。”
“无法单单以‘吗啡’含量超标,来指控犯罪嫌疑人‘赵瑞’在案发期间毒驾,进行危险驾驶。”
徐德突然间再次缓缓开口。
这次他的声音平稳,语气中带有认真,表情则是十分严肃。
这幅模样,如果不说他是民诉方,怕是会被认为是赵瑞的辩护律师!!!
只可惜......
被告席的律师蔡彭还没来得及开口说话。
公诉席便传来一道道怒喝声。
“异议!”
“审判长,异议!我方依据并非为‘吗啡’含量,而是以‘毛发’中的特异排泄物来指代!”
检察官郑通直接开口打断徐德的话。
此时。
他的脸色赤红,那双眸中燃着熊熊怒火,一双拳头紧攥,脖颈青筋暴起。
身侧。
检察官梁秉信也是气急,再次声明自己的立场与依据。
“根据物证中间传来的鉴定证明,完全可以证明被告人在21—24号之间服用.......”
两人打了一辈子官司,经手的案子数不胜数,疑案难案杂案大案数不胜数!
但.......
他们是真没碰见道这种,原告人在法庭上,直接驳回他们公诉的指控!
疯了吧...这是收钱了吧......
也不是没这种情况,对方收买律师,律师丢掉当事人利益,直接在法庭上串供。
郑通和梁秉信很想骂人。
不过。
两人的反应速度也是极快,仅仅只是短短数秒之间,就已经意识到这场庭审......
他们要同时打两方人!
只不过......
“我方并未偏离核心!”
“公诉席,请问。”
“你方所说,被告人在案发前吸食毐品属实,但...依照《刑法》,对一个驾车人员状态认定的检测,是依据的什么?”
徐德没有犹豫,直接抛出一个问题。
此话落下,刹那间,两个检察官脸色瞬间难看下去。
依据是......
“当事人在被抓捕之际,体内的定量认定标准!”
“即:以查获当时血液(优先)/唾液的浓度作为判定依据,不以服药多久来认定;服用时间只作为案情辅助证据,不能单独用来定毒驾。”
“其定量认定标准《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》中规定。”
“血液吗啡、6‑单乙酰吗啡阈值:≥10 ng/mL!”
“所以,是否要定性为‘毒驾’,最终依旧要以抓捕之际的检测来定。”
“也就是‘吗啡含量’!!!”
徐德开口驳回对方的逻辑。
“更是我方先前所说。”
“现有案情,无法合理排除怀疑,不能剔除被告人赵瑞体内吗啡为‘止咳露’所生成!”
“依照《刑法》第55条,断案三要件,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,不为其定罪!”
一番逻辑闭环,完全合法合规的话语落下的刹那。
被告席的律师蔡彭顿时睁大眼,不可置信地看着他。
蔡彭先是低头看了看自己手里的辩护文件。
又再次抬头看向徐德。
最终发现......
“赵总那边做的?”
席位前,蔡彭没忍住低声向周围人询问。
对方这话说的...某种程度上来讲,与他手里的辩护材料近乎不相上下!
所以,这人难不成真被赵天河收买了?这倒也是,毕竟,律师这职业逐利,此类事件时有发生,而赵天河又完全不缺钱......
只可惜。
“这...不知道。”
鸿达律所团队的律师也眼前迷茫,你看看我,我看看你。
计划里没有对手反水这个预料......
“怪了怪了......”
蔡彭心中打起了鼓,眼睛挪到徐德身上,紧紧盯着对方,口中呢喃有词。
那双视线,好似要看透对方一般,但眼前却始终一片迷雾。
......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审判长,我方认为,就本案而言,当事人并不构成‘毒驾’。”
“案件相关后果,仅仅只是一场‘交通肇事’所引发。”
原告人席位。
徐德说完后,便缓缓落座,没有再继续表明态度。
只不过。
他刚坐下,便瞧见一侧的公诉席,检察官那双宛若看死人一样的视线落在他身上。
郑通梁秉信面色铁青,就如同一尊刚出土的兵马俑一般。
本以为,对方不再是枪击·案里的对手,成了队友,他们能方便不少,谁承想......
背刺也能算队友!?
良久。
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,缓缓道:“审判长,公诉方就上述问题...持保守态度。”
“此外......我方想声明的一点是。”
“民诉代理人席位,并不具备对刑事案件参与控辩的权限!”
“案件受害者对其授权,仅限于民事索赔!”
保守态度......
也就是说,依旧认定是毒驾?
“这......”
审判台上。
审判长吕广皱起眉来,眼神中闪过思绪。
民诉席与公诉席在庭审上公然怼在一起,甚至一度逼得公诉方说‘民诉’没权限,说的话算不得真!这倒是并不常见......
但问题在于,徐德所说确实是有理。
无论公诉方再怎么拿检测报告认定,赵瑞在案发前几天吸过。
但事实就是,这玩意只能充当辅证!
举个例子。
还是代谢问题。
如果,你三天前喝过酒,但你身体代谢速度极其之缓,在三天后的现在,体内酒精含量依旧超标,处于‘醉酒’状态。
那么,这时你开车撞了人,难道你可以说是三天前喝的酒,自己没醉驾吗?
不行的,相反。
在警方对你进行测量完酒精后,再查出‘三天前喝过酒’,如此,确定你的酒精是三天前喝酒所导致。
最终,依旧会给你定性为‘醉驾’!
所以。
“辅证+证据,这才是审判依据。”
“仅仅只有服用时间的辅证确实不足认定,需要靠血液含量中的成分才对,可成分又存疑。”
审判长吕广皱眉,脑海中纷乱。
“这时,因问题存疑,所以,案件应当以《刑法》第55条对待。”
“无法排除怀疑,便是‘不构成’!”
综上所述。
其诉书指控的‘毒驾’因素,说句实在话,证据链上确实难以构成。
“被告方,就本案,你方是否还有话要说?”
吕广思来想去,最终眯了眯眼,看向被告席。
他觉得这起案件有点蹊跷。
真的很怪!
本该是为委托人索赔的民诉席,竟和被告席联手打起公诉席,打了个措手不及...这很难不令人感觉里面存在什么利益勾结。
只是......
身为‘嫌疑’之一的律师蔡彭很明显,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。
不过听到回答,此时却内心浮现出些许惊喜。
别管徐德为什么给他做‘辩护’,为什么帮被告,有没有收钱...总之,眼下‘毒驾’因素算是被彻底抹除了!
只要不存在毒驾,那么,对他来说就是极其有利的,自己直接用便是!!!
“审判长,我方对原告席所说表示认同。”
律师蔡彭没有任何犹豫,直接靠近麦克风,表示自己态度。
“并无其余异议!”
别管面前这是不是个坑了。
就哪怕真知道这是坑,蔡彭也得跳,毕竟他的一整套辩护逻辑虽然缜密,可却不能有任何一点被打掉,其中‘不存在毒驾因素’更是重中之重!
既如此......
待书记员将案件进程记录,解决掉这个问题后。
审判长吕广再次缓缓开口道:
“被告席。”
“就本案公诉方指控诉书...你方是否还有其余异议?”
案件是逐步来的,基于诉书中,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进行控辩争锋。
郑通的指控存在两个问题,一是毒驾,而二便是......‘故意杀人’!
换句话说。
也就是致使这起案件,‘出现的原因’是什么!
只不过......
蔡彭和法官倒是没发现。
在法院认定‘毒驾’问题渡过后,随着公诉方提起一口气的同时......
原告人席的徐德,此时也松了口气,嘴角不免扬了几度。
‘不存在毒驾因素’对蔡彭来说很重要,但同样的.......
对自己来说也至关重要!
而此时。
被告席。
蔡彭稍稍思索,便决定按照规划中推进案情,他开口回道:
“审判长,有关诉书中,对我方委托人所描述触犯《刑法》第232条‘故意杀人罪’......”
“我方对此存在强烈异议!”
话落。
律师蔡彭没有犹豫,声音沉了几度,他伸出手,从公文包中抽出一份《精神病鉴定证明》。
他将其高高举起。
“这是我方当事人,具备司法效力,由上级法院随机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。”
“证明中,明确指出,我方当事人存在完全不可自控的间歇性精神病。”
“而在9月24号案发当天,当事人在路口,受到死者‘刘平’的恶意攻击,促使精神病发作,在自身完全无法控制身体的情况下,导致案发。”
“依照《刑法》第18条来看。”
“【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!】”
“即,就本案是因我方当事人精神病发作导致。”
说到这。
蔡彭声音再次一沉,胸腔中发出一阵声音,语言掷地有声。
“绝不是毒驾后故意躲避警方致使!!!”